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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小知识】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9月2日,与我们合作的一个供应商在投标一个竞争性磋商的项目时,他的投标书价格最低,但却没中标,他就过来问我说这里边是不是有猫腻,要想要质疑。我说你先别着急,你要搞清楚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竞争性谈判呢,讲究的就是一个“快”字,一般就是3天的报名时间,3天以后就开标,而竞争性磋商的时间会比较充足一些,一般是5个工作日的报名时间,加上10天以后开标,更主要是评标办法不同,竞争性磋商是拼实力的,谁的实力强,谁的得分高,谁中标,竞争性谈判才是拼价格的,谁的价格最低谁中标。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名字非常类似,下面来仔细分析一下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如下:
一、定义不同
01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02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03 总结
竞争性谈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又对该采购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竞争性磋商,是《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采购方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适用的情形不同
01 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02 竞争性磋商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03 总结
两种采购方式中,有3种情形是一样的。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及采购方式的特点进行选择。
三、标书编写时间不同
01 竞争性谈判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标书编写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02 竞争性磋商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标书编写时间不得少于10日。
03 总结
竞争性谈判的采购周期相对更短。
四、评审方法不同
01 竞争性谈判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02 竞争性磋商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03 总结
竞争性谈判采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磋商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